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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EM 產品的盜版

個人電腦製造商或「原來設備製造商」(OEM),通常都與 Microsoft 簽有合約來銷售 OEM軟體。所謂 OEM 軟體,意指必須在生產當時安裝在硬碟上的特定版本的軟體。OEM 軟體不可與搭配的個人電腦分開銷售。

一些不誠實的電腦製造商或者系統建置者,會把一套合法的軟體重複安裝在多台個人電腦之中,而構成了 OEM 軟體的盜版行為。這會使消費者面臨盜版的風險,因為消費者並未得到在新電腦上使用軟體的合法授權。

如果消費者在購買的電腦中安裝了 Microsoft 軟體,可檢查電腦旁邊是否黏有一份 Microsoft 的「真品授權書」(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, COA ) 來保護自己的權益。如果電腦不附帶這份「真品授權書」,這樣的產品相當可疑。

OEM 版本的軟體有時會「離開」搭配的電腦,成為獨立的產品。然而,Microsoft 與電腦製造商的合約中禁止這類銷售的行為。

惡劣的經銷商可能會將 OEM 軟體單獨提供給消費者,並命名為「OEM overage」,或「OEM excess inventory」。請注意不與電腦系統一起購買 OEM 軟體的行為是非法的,產品的包裝上會清楚註明「僅限與新電腦隨機銷售」的字樣。

(本文轉自台灣微軟網站)

使用「水貨」軟件會否犯法?

關於「水貨」軟件問題,版權條例稱「水貨」為「平行進口」 (parallel import)貨品,「水貨」軟件其實是正版軟件,但因為分銷商因應不同國家的情況,替電腦軟件訂下不同的價錢,造成兩地的價錢差異,可以高至百分之三十,「水貨」軟件商人在價錢低的地區將軟件輸來香港出售。在版權(暫停實施修訂)條例生效之前,除非「水貨」軟件已經在市場銷售超過18個月,否則仍被視為「盜版軟件」,換言之,機構在外地買了平價的正版軟件,安裝在辦公室的電腦上使用,是屬於犯罪行為,這條苛刻得令人感到震惊的條文,幸被上述暫停實施條例凍結了,否則商業機構,分分鐘連自己觸犯法律也懵然不知。暫停實施條例為了令軟件市場存在一定的競爭性,將使用「水貨」軟件非刑事化是值得高興的。

然而,「水貨」軟件的授權使用証條文,有可能在授權的使用地區上存在限制,例如規定套裝軟件必須在美國和加拿大使用,那麼,商業機構不理會授權限制而將「水貨」軟件安裝在辦公室的電腦上使用,會否因為超出授權範圍而遭調查和刑事檢控呢?因為,執法部門有可能指因「水貨」軟件未經正當授權而將軟件等同盜版,這等情況,用戶會否成功脫罪,有點兒的聽天由命,因為法例沒有給予清晰的答案。

道理上,軟件的授權合約,不應該規範用戶(或消費者)的使用行為,當用戶買了該軟件,應可自由決定如何處置該軟件,無論是將它送給外地親友,以任何形式轉售和交換,這是很基本的「產權」觀念,然而,軟件商往往為此而作出諸多規犯,包括限制使用地區、禁止多次轉售、只能連機出售(所謂OEM軟件),規定必須預先登記,以「教育版」限制使用者的身份和用途,這亦有違伯爾尼公約(Berne Convention)中的「著作權窮竭」(rights exhaustion)的原則。就以OEM軟件為例,其軟件授權合約於一般的授權合約沒有分別,只是在封面(說明書和光碟)上註冊明「僅限與新PC隨機銷售」或「本軟件僅限隨機銷售」。表面上看來,這句子是用來規範分銷商的銷售行為,而不是用戶取得授權的條件,將「分銷商」和「用戶」的責任混為一談,並不妥當,亦傷害了消費者的權利。有種說法兼且認為,OEM軟件必須隨機一同使用,如果用戶換了機,軟件的授權亦同時間消失,這種說法完全不負責任,用作PC平台的OEM軟件旨在霸佔PC的平台,上述說法與這目的不存在關係,說法因此變得怪誕。

《2003年版權(修訂)條例》將於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。條例生效後,平行進口大部份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(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)及進口後處理這些物品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,將予免除。

不過,放寬的範圍並不包括載有電腦程式的電腦軟件產品,但其主要賣點是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、電影、電視劇或電視電影、電子書,或上述各項的組合。

放寬的範圍並不包括載有電腦程式的電腦軟件產品

根據現行的《版權條例》,如某版權作品(包括電腦軟件產品)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不足十八個月,輸入該作品的平行進口複製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用途,或售賣該作品的平行進口複製品,即屬犯罪。最高的刑罰是每份複製品罰款50,000元及監禁四年。

(本文轉自香港法律台)

海關如何就盜版軟件執法?

根據工商局在2001年7月間所發出的「對《版權條例》的修訂之常見問題」,有兩點十分重要的敘述:

1. 海關不會定期視察各工商機構,查看他們有否使用盜版軟件。海關會在接到如版權擁有人或公眾人士的舉報後,才展開調查。

2. 在接到舉報後,除非海關有理由懷疑工商機構觸犯刑事罪行,否則不會進入及搜查有關機構。海關如要採取行動,一般而言會先向裁判官申請手令,以便進行搜查。

鑑於海關的辦案政策,軟件商要進究使用盜版軟件機構的刑事責任,必須手持一定的証據才可以向海關進行舉報,一個客戶授權使用証的資料庫肯定是具備相當的証據價值。但唯一的疑問是,機構購買了正版軟件,卻沒有上網或以其他方式(如郵寄或傳真)辦理登記手續,是否亦屬管有侵權複製品呢?如果沒有使用登記的軟件亦是盜版軟件,那就極之荒謬和苛刻,可惜,工商局卻沒有就此點表明立場。

(本文轉自香港法律台)

歐盟資料保護法GDRP

新的歐洲《一般資料保護規例》(“GDPR”)將於2018年5月25日在整個歐盟生效。GDPR將取代整個歐洲的現有資料保護法,並引入重大變化及額外要求,將對世界各地的企業,無論他們在何處經營,均有廣泛影響。


(本文轉自維基百科)

中國網絡安全法

為了保障網路安全,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、社會公共利益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,制定本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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